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09月23日,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0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了由海口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2120008513《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的20200923购进批次的绿豆芽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指标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17.4ug/kg(不符合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涉嫌经营禁止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绿豆芽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20200923购进批次的绿豆芽是该当事人于2020年09月23日从椰海综合批发市场与海口绿桂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的,已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送货单据,但未与供货商签订合作协议以及未索取20200923购进批次的绿豆芽格检验报告,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总共购进10斤,进货单价为1.2元/斤,销售单价为2元/斤,除了抽检人员抽检检验所需购买的2斤绿豆芽,剩余的8斤绿豆芽已当天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绿豆芽的购进凭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含有不得检出的6-苄基腺嘌呤,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文不得使用的物质。海口龙华王银赛蔬菜摊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 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按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销售数量少,违法情节轻微,决定给予海口龙华谢芬莲蔬菜摊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小写1500元)。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