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黄豆芽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4日,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派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白水塘路白水塘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对该摊位正在经营的黄豆芽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其实测值为0.0348mg/kg。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
①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SPC20203892),于10月19日派执法人员到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于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摊位张贴《召回启事》,公布召回与上述检测不合格同一批次黄豆芽信息,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原因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15天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明,2020年9月24日,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经营者张春梅购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8斤,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进货单价是1元/斤,销售单价为2元/斤,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来源。
②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抽检当天(2020年9月24日)已全部销售。至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该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SPC20203892),张贴《召回启事》时,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
③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经营含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我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参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摊贩)相应裁量因素、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④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经营者张春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濑尿虾鱼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11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购进水产品时,一定查验、索取、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购进票据、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及时如实做进货查验记录。11月10日,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海口龙华鑫春梅蔬菜摊经营者张春梅不能说明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进货来源。
二、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
2020年9月24日,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派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白水塘路白水塘集贸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对该摊正在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其实测值为0.0434mg/kg。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
①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SPC20203894),于10月19日派执法人员到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于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摊位张贴《召回启事》,公布召回与上述检测不合格同一批次黄豆芽信息,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原因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15天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明,2020年9月24日,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者陈秋琼购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8斤,进货单价是1元/斤,销售单价为2元/斤,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黄豆芽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台账等材料,未能说明来源。
②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抽检当天(2020年9月24日)已全部销售。至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该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SPC20203894),张贴《召回启事》时,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
③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含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4日,我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参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摊贩)相应裁量因素、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④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者陈秋琼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11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购进水产品时,一定查验、索取、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购进票据、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及时如实做进货查验记录。11月10日,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者陈秋琼不能说明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进货来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