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38期通告,检出15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8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冷冻饮品不合格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2批次,食糖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均为食用农产品,分别为万宁万城麦应照蔬菜摊位销售的豇豆,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高县临城家耿猪肉摊销售的猪肉,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高临城赛二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过量食用氯霉素的动物性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是一种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4-氯苯氧乙酸钠可促进豆芽肥嫩、粗壮,提高豆芽产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伤害。
10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10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澄迈老城家家旺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那大陈乾芝海鲜摊销售的九棍(海水鱼),检验项目组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澄迈福山林常明商行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那大唐月花副食店销售的生干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琼海嘉积宝真超市金海店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文昌文城雄记冰淇淋店销售的标称海南椰屿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脆(牛奶蛋糕味雪糕)(生产日期:2021-05-09,规格型号:65克/袋),检验项目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定安龙河东记纯磨餐饮店使用的油条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散装),检验项目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那大小骆榨油坊生产销售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8-1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长坡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1-03-08,规格型号:50千克/袋),检验项目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口龙华鑫百顺粮油店销售的标称海南金喜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喜门芝麻酱(生产日期:2020-07-01,规格型号:170克/瓶),检验项目酸值(以KOH计)(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芝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另外《芝麻酱》(LS/T 3220—2017)中规定,芝麻酱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组胺是一种低分子杂环族有机化合物,广泛存在于人体组织的自身活性物质,可引起炎症和过敏性疾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中毒临床表现是发病急,症状轻、恢复快。海产鱼中的青皮红肉鱼,包括鲐鱼、池鱼(学名为蓝圆鯵)等鱼类含组胺较高。当鱼体不新鲜或腐败时,细菌分解鱼体中的组氨酸为组胺,使组胺含量升高,摄入后可引起过敏型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规定,高组胺鱼类中组胺含量应≤40mg/100g,其他海水鱼类中组胺含量≤20mg/100g。
人体的生长、发育、遗传等一切生命活动都离不开蛋白质。《冷冻饮品 雪糕》(GB/T 31119—2014)中规定,组合型雪糕的蛋白质含量应≥0.4g/100g。雪糕中蛋白质不合格一般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内在质量存在不足,表明生产企业未按标准组织生产或生产工艺控制不严。
极性组分(polar components,PC)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甘油三酸酯)极性大的一些成分,如游离脂肪酸、甘油一酯、甘油二酯、氧化甘油三酯和甘油三酯聚合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中极性组分应当≤27%。极性组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原因是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使用次数过多所致。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三亚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年年有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钻凤梨干(生产日期:2021-07-12,规格型号:168克/盒),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那大日升餐饮店销售的粉皮(生产日期:2021-09-24),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水果制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含量。
苯甲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一般情况下,苯甲酸被认为是安全的,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人体摄入少量的苯甲酸后,苯甲酸与体内的一种氨基酸生成一种无害的新物质,随尿液排出,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核查处置结果将在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冷冻饮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食糖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相关报道: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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