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2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41期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16批次。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3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琼中营根弄启文贞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检验项目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王府井店销售的青豆角,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文昌文城何启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1-08-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蜜蜂、甲壳类水生生物毒性较大,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农业部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杀虫剂、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油麦菜中氟虫腈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虽然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青豆角中倍硫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是一种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4-氯苯氧乙酸钠可促进豆芽肥嫩、粗壮,提高豆芽产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伤害。
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三亚海棠湾壮美猪肉摊销售的猪蹄,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竹节虾,经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澄迈老城吴淑妹淡水鱼摊销售的黑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广谱、性质稳定、便于储存、吸收迅速等优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鱼类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很低时,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的耐药性菌株,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
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体内分布广泛等优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50μg/kg。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
9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毛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08-14),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陵水新村鹏程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方城东东之北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南定安天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8-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生产销售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8-0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南洪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普宁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幼糖(绵白糖)(生产日期:2021-06-10,规格型号:378克/瓶),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亚泰杰龙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流浪松鼠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辣子鸡味青豌豆(生产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218g/袋),经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焦糖瓜子(原味)(购进日期:2021-09-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8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
还原糖分是食糖的质量指标之一,反映了食糖中还原糖的含量。还原糖含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等。《绵白糖》(GB/T 1445-2018)中规定,绵白糖的还原糖分应在1.5~2.5g/100g范围内。食糖中还原糖分不合格与生产工艺、运输储存环境等密切相关。还原糖分高的食糖易吸潮,易滋生微生物,导致变质,不利于保存。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为海口龙华福瑞达商行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爽口鸡(生产日期:2021-08-04,规格型号:23克/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核查处置结果将在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食糖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相关报道: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 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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