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滨江帝景店经营6-苄基腺嘌呤超标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57号滨江帝景小区S6号商业楼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滨江帝景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PC20205304),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实测值为0.0364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黄豆芽配送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No:SPC20205304),显示黄豆芽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经查明,当事人总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在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260kg黄豆芽,当事人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当天配送上述黄豆芽15kg至当事人处,进货单价2.4元/kg,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3.15元/kg,销售总价819元。当事人提供上述总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豆芽的进货单据、上述黄豆芽的配送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义务,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予免于处罚。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是当事人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滨江帝景店的总公司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从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后于2020年12月17日配送至当事人处,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上述黄豆芽于2020年12月17日销售给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