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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3 17:26:08 来源:互联网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饮料等5类食品54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其它指标。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商场销售的、标称苏州苏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甄选花生(卤味花生),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苏州苏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悦方国际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皖东食品厂生产的拉面丸子(香葱鸡汁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苏果超市(铜陵)有限公司建设东路社区店销售的、标称安徽俊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糖茶(固体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其它指标问题

 

  (一)鸠江区汇益超市销售的、标称芜湖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傻子奶油味(西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金寨县福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修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心悦城店销售的、标称合肥公和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公和堂狮头(生产日期:2018-12-17)、公和堂狮头(生产日期:2019-1-14),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公和堂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恒信华联超市明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味食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万达文旅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黄山市大自然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龙须酥(奶油味)、龙须酥(草莓味),酸价(以脂肪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安徽皇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皇驾贡酒(洞藏10),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安徽皇驾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芜湖、合肥、六安、黄山、亳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芜湖、六安、合肥、亳州、铜陵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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