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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9号(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2 15:54:37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4日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葵花籽粕(Sunflower seed meal),又称葵花粕,是指葵花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葵花籽粕必须来自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保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保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葵花籽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Cernuella virgata 地中海白蜗牛;

 

  2.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四纹豆象;

 

  3.Ptinus tectus 澳洲蛛甲;

 

  4.Sorghum almum 黑高粱;

 

  5.Sorghum halepense 假高粱;

 

  6.Trogoderma granarium 谷斑皮蠹;

 

  7.Verticillium dahliae 大丽花轮枝孢。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厂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建立良好的溯源管理体系。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及港口暂存设施的卫生控制,避免输华葵花籽粕被原料葵花籽、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葵花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用于包装输华葵花籽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用于运输葵花籽粕的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输华葵花籽粕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葵花籽粕的产品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保方应在葵花籽粕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葵花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每批输华葵花籽粕,保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rotocol of Safety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Bulgarian Sunflower Seed Meal to be Exported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Forestry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安全与卫生条件议定书》要求)。”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保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葵花籽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植物检疫证书及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不符合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签要求,作退回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保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或暂停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等措施,直至保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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