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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强化党政同责的意见》和《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1 10:43:39 来源:互联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和我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我厅起草了《关于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强化党政同责的意见》和《吉林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感谢您对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请直接发送至联系邮箱(279388282@qq.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年11月20日

 

  关于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强化党政同责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工作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为全面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正确认识食品安全客观规律和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权责明确、体制完备、运转有力”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导工作,切实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强化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二)统筹食品安全工作深入落实。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纪检、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党委工作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人员结构,配强监管力量。督促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畜牧、粮食等部门和食品相关企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实行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要实事求是地研判本地年度食品安全形势、总结工作成绩、分析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上级党委要就下级党委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要求,指导下级党委做好相关工作。

 

  (六)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领导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七)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规划,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推动解决1至2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问题。科学谋划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突出重点、科学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及时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落实。

 

  (八)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执法监督、科普宣传、舆情管理、教育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如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地沟油”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以及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整治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督办,统筹推动落实。

 

  (十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常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公布区域内监督执法及案件信息,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问题的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分工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四、强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加强日常协调配合,在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统一行动及相关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提升协同共治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影响广泛、成效明显、群众参与度高的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十七)严格督查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十八)实施约谈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十九)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正确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力的,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行党政同责的具体措施,切实将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对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实际状况两个方面,对各地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并发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自查评分。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按年度考核方案要求形成书面意见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等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五)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改工作要细化整改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督查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考核对象,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考核对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地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为市(州)、省扩权强县试点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本地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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