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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抽检食用农产品151批次样品 不合格8批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2 09:39:38 来源:互联网

11月6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长春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第二十二期公示。信息显示,近期,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151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3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绿园区真实惠便民超市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5.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绿园区同鑫水产市场大龙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的检出值为1.6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双阳区向阳蔬菜水果商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2.2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双阳区万泰市场井凤干鲜菜柜台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9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双阳区万泰市场刘艳敏蔬菜摊床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道区百鸿市场包桂香蔬菜摊床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73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南关区建民市场喜鑫洋蔬菜摊床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南关区百屹商场园林蔬菜摊床销售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6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绿园、二道、双阳、南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1.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1mg/kg。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存在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并可能会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

2.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尤其对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疗效明显。《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可用于猪、牛、羊、禽、鱼等禽畜,但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氟苯尼考的ADI值(平均日允许摄入量)为0~3μg/kg体重/天,以60公斤体重成人计算,每日从饮食中摄取0~180μg氟苯尼考没有健康危害。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来源,可能是企业的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3.镉

镉是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及其化合物均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动物头足类中镉的最大限量为0.5㎎/㎏。水产品中镉超标可能原因是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会在体内慢性积累,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骨骼和消化道损伤等。

4.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国内外允许使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可以起到护色、防腐、漂白和抗氧化的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最终生成硫酸盐,可通过正常解毒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不会产生毒性作用。但如果人体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则容易产生过敏,可能会引发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症状,对脑及其它组织也可能产生不同程度损伤。国际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二氧化硫的使用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相关标准和法规明确了可以使用二氧化硫的食品类别及相应的使用限量和残留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在鲜食用菌中不得检出。部分不良厂家为了获得好的外观和较长的保质期而滥用二氧化硫类添加剂,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超标。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合格-20181106.xls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110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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