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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8 16:03:16 来源:互联网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0号),涉及总局本级监督抽检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335608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中,淘宝汇吃百翼蜂业企业店(经营者为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霉菌计数检出值为76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蜂蜜共计65.8公斤, 生产日期2019-8-12,已销售60公斤,违法所得878.8元。

  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8.8元;2.并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市监食罚〔2019〕020S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分析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不合格的原因是盛装蜂蜜的壶盖,使用前没有经过严格消毒,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企业作出以下整改: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对包装物消毒制度,确保包装物符合规定要求;提高检验能力,加大对出厂产品的检验批次。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440336046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马老大农产品(经营者为柘城县培亮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鹿邑县味新食品厂生产的酒鬼馋豆(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11-05,规格150g/袋。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3.8mg/g,标准限值≤3mg/g,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

  经调查,鹿邑县味新食品厂生产的标示为酒鬼馋豆(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11-05,规格150g/袋,共计600袋,已全部销售。鹿邑县味新食品厂发布了召回公告,无召回产品。

  鹿邑县味新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鹿邑县味新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并处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鹿市监食罚字〔2020〕006号

  2.经营环节

  经调查,柘城县培亮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酒鬼馋豆(香辣味)共50包,货值100元。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给客户,已全部销售。柘城县培亮农副产品经营部发布了召回公告,无召回产品。

  柘城县培亮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商丘市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柘城县培亮农副产品经营部作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柘市监食罚〔2019〕HJGC03号。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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