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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业务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12:52:00 来源:互联网
备案指南:

  一、备案的范围
  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所列明的产品种植场,如蔬菜(马铃薯、木薯、甜玉米、糯玉米除外)、食用菌等产品的种植基地。

  二、备案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资格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有经营种植用地的合法证明文件,如租赁协议或自有证明;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间和材料的提交
  1、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2、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4)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5)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7)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一式两份并由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一)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且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时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表2)。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注意事项
  (一)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二)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五、备案种植场资质的取消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
  (一)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六)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七)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八)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九)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表格
  附件: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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