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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财农[2004]17号
发布日期 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省财政厅、农业厅(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调动水稻主产区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7省的水稻良种推广。各省要按照“政策公开、直补到户、据实结算”的原则,做好水稻良种推广工作。为管好用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现制定并下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省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水稻良种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西、安徽7省。

  第四条  今年在播种前,各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以2003年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种植实际面积(含地方农场播种面积。黑龙江省将黑龙江农垦总局推广面积单列,下同)和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向种稻农户预拨良种补贴。

  在播种一个月后,各省财政厅和农业厅核实本省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并按中央补贴标准,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水稻良种补贴。农业部负责核实各省播种面积,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省财政厅(黑龙江农垦总局单独下达)。

  第五条  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经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省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种子价格。

  第七条  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另行通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一季稻每亩补贴15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粳稻每亩补贴15元。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村。

  第十条  为确保农民收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内的水稻良种推广和补贴发放工作。包括水稻种植农户和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良种良法的培训和推广,向农户发放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逐户发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对受补贴农民在基层信用社或银行开户,由县财政向受补贴农民帐户直接拨款。

  第十二条  农户在水稻播种后要根据种植面积据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数审核并汇总后,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登记造册,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农业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向乡镇财政所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乡财政所依据补贴清册,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农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要登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由农民按手印、签名。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以备查。

  第十五条  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良种补贴档案,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良种补贴卡片。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农业部举报电话010-64192545,财政部举报电话010-68551481。

  第十七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农垦职工的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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