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发布日期 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flib.gov.cn/law/law/falvfagui2/cxf/flfg/XZSSCX/XZCFCX/1018.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