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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卵磷脂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食品

质检总局食品司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发布日期 2012-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pdf》(卫监督函〔2012〕161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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