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3 生效日期 2014-08-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2012)规定了小型专用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执行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3日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