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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发布日期 2015-11-30 生效日期 2015-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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