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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越南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6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60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2016-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越南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越南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越南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进口越南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越南输华大米包括糙米、精米和碎米。

 

  二、加工、贮藏库要求

 

  越南输华大米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越南输华大米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米蛾Corcyra  cephalonica(活虫)、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独脚金Striga asiatica和Aphelenchoides nechaleos。

 

  (二)越南输华大米须来自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和Aphelenchoides nechaleos的非疫区或非疫点。

 

  (三)越南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及检疫性杂草的种子。

 

  四、食品安全要求

 

  越南输华大米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越南输华大米要随附越南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六、熏蒸要求

 

  (一)每批越南输华大米装运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

 

  (二)熏蒸企业由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

 

  (三)熏蒸企业、熏蒸日期和地点,以及熏蒸使用的药剂、时间、温度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运输工具要求

 

  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疫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中。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越南输华大米生产企业名单、获得审核确认的越南输华大米熏蒸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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