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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面质量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17〕3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法〔2017〕37号
发布日期 2017-03-31 生效日期 2017-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全面质量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质检总局的整体部署,国家认监委决定近期开展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面质量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面质量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体系,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对提升质量供给水平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根据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履行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局要基于分类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原则,迅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监管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的苗头。对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机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落实;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针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所辖区域内未获认证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CCC目录内产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虚假认证,无资质检测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要求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自身管理体系开展全面审查,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应当要求各机构对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和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各认证机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各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获证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排查。各机构应当关注获证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和实际产品质量情况,当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时,认证机构均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特别是各CCC指定认证机构要对CCC获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梳理,加大工厂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合格企业及时作出暂停或撤销证书处理。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不断完善认可风险分析及防控机制,对认可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认可要求的机构要及时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要进一步强化认可约束措施,加大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专项监督、确认审核等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认可工作警示机制,不断提升认可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部门、各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抓紧抓实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全面质量监管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迅速落实

 

  各部门、各机构要加强工作领导,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迅速制定排查方案,全面开展各项排查和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加强组织协调,上下齐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各项排查和整治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控风险、消除隐患,切实保障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各部门、各机构要保障信息通畅,加强对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发布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各部门、各机构要在2017年5月底前将本次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作出的相应处理措施上报国家认监委法律部。

 

  联系人:于兴淼 蔡煜刚

 

  联系电话:010-82260847、82262734

 

  国家认监委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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