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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用原料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农办医函〔2017〕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7〕17号
发布日期 2017-07-21 生效日期 2017-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生产环节使用原料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20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兽药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已列入兽药管理范畴的兽药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规定;二是未列入兽药管理但已列入药品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三是不属于上述两类管理范畴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时认可的标准。

 

  特此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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