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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农办农〔2017〕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8-22 生效日期 2017-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出现农药乱用、滥用等问题,推进科学选药用药,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类指导,推进科学选药用药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作物结构和生长发育进程,指导农民对症选药,防止乱用药造成成本增加和质量安全事件。推进科学用药,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推进绿色防控,重点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推进统防统治,扶持一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统一用药服务,提高防治效果。

 

  二、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安全用药措施

 

  加强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准入条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指导农民科学选药购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按照《限制性使用农药目录》要求,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要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落实禁限用措施,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加强对养殖场风险排查,严格控制氟虫腈等卫生杀虫剂在养殖场的使用,严防污染畜禽产品。

 

  三、加强监测评价,保障生产用药安全

 

  建立农药退出机制,加强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评价,重点对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开展周期性评价,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不予延续登记,或采取撤销登记、禁限用措施,并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建立健全药害事故处置制度,及时组织药害事故鉴定,维护使用者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产品,要重点监测、科学评估,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带来安全隐患。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抽查的主体、程序、方法,保障抽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对核实为假劣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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