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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药监办函〔2018〕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办函〔2018〕32号
发布日期 2018-05-04 生效日期 2018-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请示》(甘食药监发〔201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和“办理”是投诉举报处理中的两个不同环节,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负责投诉举报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由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

 

    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文登记的次日开始计算;“办理”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办法》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非“受理”或者“办理”的时限规定,此条的“3日”包括在“办理”时限内,独立于“受理”时限之外。制定此条目的在于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约束,提高效率,为“办理”工作预留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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