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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 2019-06-14 生效日期 2019-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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