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食品安全网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10:32:04 来源:互联网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种食具、容器。

 

  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操作工艺,产品必须依据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海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海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海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