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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43号 发布日期 2017-10-26 生效日期 2017-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13147.jhtml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食安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省食品安全办、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农委、畜牧兽医局、粮食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食安办   公安厅   财政厅

 

  环保厅     商务厅   农委

 

  畜牧局     粮食局

 

  2017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

 

  (一)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环节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农药兽药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促进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兽药新产品,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二)严格农药兽药经营环节管理。认真落实农药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对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不断开展农药兽药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兽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依法开展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突出检查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兽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兽药,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

 

  (一)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二)加强农药兽药科学使用的培训指导。各市(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突出小宗特色作物用药指导和管理。各市(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作物用药管理,禁止限制使用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鼓励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统一购买和科学使用农药。

 

  三、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和治理

 

  (一)加强生产经营者自律检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二)加强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例行监测。各级农业和畜牧部门要开展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强化对畜禽、水产品药残和非法添加的治理,强化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一)降低农业生产的化学污染。深入实施减化肥、减化学农药、减除草剂“三减”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三)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引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落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粮食收储企业配备必要的烘干设施和设备,加大对粮食储存过程的防霉监控和出库粮食真菌毒素等污染物的检验检测力度,防止粮食生霉变质。各部门协同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农药兽药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严厉打击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对不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在农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核实为假劣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断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六、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一)落实监管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要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现有条件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药兽药检验检测机构,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为农药兽药监管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三)推进农药兽药监管信息化。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覆盖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农药兽药管理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兽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部门协作、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农药兽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履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回应社会关切。【 解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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