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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2〕36号 发布日期 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后5-10年,是我区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实现“翻两番、跨两步、三提高”奋斗目标、加快“五区”建设战略任务的重要时期。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基本保障。由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我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直接制约着产业结构优化布局,水资源粗放利用问题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些地区水资源无序开发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水污染事件多发突发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可持续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三)主要目标。通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并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管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14.1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区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03.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09.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8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  

  (四)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公报及相关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分析确定,经批准后实施。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定和完善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取水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干旱缺水地区应对耗水量大的产业布局加以限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限制或暂停审批新增取水。

  (六)严格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机构,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布局,建设自治区地下水监测工程,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建设地下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地下水超采区要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作为城市备用及应急水源,建设相应输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范围。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加强节水管理,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完善节约用水奖励政策,建立节水改造财政补助机制,组织实施重大节水示范工程,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优化工业及产品结构,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处理回用率,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现有取水项目无节水设施的,要限期整改。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石山区雨水集蓄工程,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海水等。 

  (八)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完善工业、农林牧渔业、城镇生活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定综合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对超定额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监控管理,开展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对高耗水、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取用水大户取水监管。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九)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创建节水型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节水型城市活动,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灌区、园区(单位)。积极推进北海、玉林市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努力创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确保江河湖库水质安全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形势,加强水功能区水质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核定各市、县(市、区)主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并分配到各主要入河排污口,提出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污染减排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跨设区的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 

  (十一)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的尾矿库(坝)和工业企业污水氧化塘等,涉及向江河、水库排污的,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威胁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坝、危化品、入河排污口、水面及岸边养殖、垃圾堆放等污染源,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抓紧编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动态监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预警能力。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以工程管护单位为主体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动态监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供水水质达标率,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十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编制全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维护河流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江河、水库和源头水保护区水源林建设,加强对水源林砍伐、改种、林种调整的管理,提高江河源头及水库水源涵养、自净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开展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主要指标和跨行政区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主要城镇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考评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设区的市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的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五)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完善水资源水质水量监测站网布局,突出以饮用水水源地、县(市、区)行政区界河流交接断面、重要入河排污口为重点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强化地表水水功能区、重要城镇河段、工业园区河段、主要水库、地下水等水域的水质监测站点布局,逐步扩大监测项目和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取水口、排水口、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强化水资源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实施水资源水质水量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 

  (十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流域和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污水处理回用、防洪排涝等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

  (十七)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市、区),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水源工程和备用水源建设。

        (十八)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研究。开展广西节约用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前期立法论证,研究制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性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资源专项研究,开展广西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水生态补偿机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桂西北石山岩溶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等研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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